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村**屯**号,住桂林市临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房**,住桂林市临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路**小区**栋**单元地下室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时,看到旁边有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商量把该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张某某戴起一个头盔装成一瘸一拐的样子走过去直接将失主李某某的该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并开出地下室,被告人刘某某开着自己的电动车跟在后面。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的电动车开到***小区旁时将车牌取下来丢到垃圾桶内,并继续将被盗的电动车开到临桂区***小区地下室藏匿。然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一起骑电动车回到***小区家中,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到***小区地下室将被盗电动车的总闸关掉。2020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的电动车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失主李某某。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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