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乡**号,住福建省宁化县**镇**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温某某在“漫威”微信群认识了微信昵称“大熊”的人,“大熊”介绍其前往缅甸赌场赌博赚钱。温某某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俞某某,三人约定一同前往缅甸, “大熊”负责购买车票、安排人员接送等。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乘坐私家车前往厦门,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乘坐私家车前往厦门,三人在厦门机场汇合。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共同乘坐MF8403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前往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再从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前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在“大熊”安排人员的带领下前往瑞丽市畹町镇,走过小河的索桥偷渡至缅甸木姐市。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大熊”的安排下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飞到昆明巫家坝机场,再从昆明巫家坝机场转机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通过一条河偷渡至缅甸,被安排与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同一宿舍。之后,四人一同在赌场赌博。赌博输钱后,四人想偷渡回国,同年3月26日,四人在“大熊”的安排下从中缅边境跨越栏杆偷渡回中国,过境后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畹町镇混板边防派出所查获。同日,四人因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被瑞丽市公安局混板边境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5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俞某某、刘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机场安检旅客信息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青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98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5939****;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618****;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89****。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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