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以虚拟项目工程为诱饵,将参加者骗至广西省北海市,通过“半日游”“老乡串门”等方式宣传“1040工程”,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层级发展人数,承诺在1至2年内可获得人民币1040万元,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经过发展,被告人张某某累计发展下线79人、层级10层,刘某某累计发展下线53人、层级9层,赵某某累计发展下线37人、层级8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刘某某2年有期徒刑、赵某某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如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51873****、152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律师证复印件三份;
4.起诉书一式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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