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大专毕业,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业务员,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1********,大专毕业,河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于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无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河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09413.92元,税额290600.38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无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将上述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河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2019年3月12日,河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290600元。2019年4月25日,张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投案。2019年12月25日,刘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2、完税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大朋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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