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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金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因临近端午节张某某想捕捉野生蛙带回云南老家饲养,便邀约刘某某帮助捕蛙,刘某某又邀约肖某某帮忙。在张某某的带路下,一行三人携带两只装过大米的口袋和三只头灯,由刘某某驾驶张某某老婆车牌为云A8****的车辆前往八月林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到达八月林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大门后,三人翻过保护区大门旁木制围栏进入保护区内河沟捕捉野生蛙。当三人沿着河沟走了几百米正在捕捉野生蛙时,被保护区巡护人员当场查获,随即保护区工作人员将三人带回办公室后报警。民警到达后对三人捕获野生蛙现场统计共23只,经司法鉴定捕获野生蛙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四川湍蛙1只,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棘腹蛙10只,物种价值无法鉴定;绿臭蛙12只,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张某某作为捕捉蛙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邀约刘某某、肖某某帮助其捕捉蛙带回云南,提供前往犯罪地车辆和路线,在此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刘某某作为捕捉蛙的实施者,帮助张某某实施捕捉蛙的行为,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肖某某作为捕捉蛙的实施者,帮助张某某实施捕捉蛙的行为,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非法进入八月林大熊猫自然保护区捕捉野生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某系主犯。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肖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联君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张某某电话号码:1882723****,刘某某电话号码:1828705****,肖某某电话号码:151811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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