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河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30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大官亭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河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30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大官亭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河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人。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3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黄色皮卡车,带着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东行100米路南。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下到地下通讯管道里,用快刀割断约158米长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随后三人拽出被割断的电缆并装车一起将电缆卖给了**村收废品的张某甲,获利3350元。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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