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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公司住所及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号(2019年3月至案发,经营地址变更为本市青羊区******广场****号)。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胥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担任公司**,苏某某(在逃)担任运营**股东为蒲某某、肖某某、覃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均在逃),被告人张某某代持孙某某股份,系该公司股东兼董事会成员,并参与管理公司,负责公司技术部门的软件开发,技术部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系公司行政**,主要负责员工考核,岗位安排,人员接待,并宣传发展下线。2018年12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覃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蒲某某、孙某某(均在逃)。2019年3月,公司股东变更为江某某(已起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公司的人事、经营、财务等业务。2019年5月1日,江某某任命苏某某担任公司**,负责公司平台建设及营销业务。

**公司采取口口相传、组织培训、集中讲课、召开大型推介会、微信等方式进行宣讲,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组织公司人员先后通过招商会、宣讲会、上线带下线等方式让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APP、“**”APP(公司下设团队1部、2部、3部、8部、88部专门用于拓展业务)。“**”APP系会员管理系统,用于会员推荐发展下线结算计酬,“**”APP用于会员在平台上购买和出售“桑葚酵素”。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注册后需在“**”APP购买11份桑葚酵素(11份称为1手仓单,一份150元,11份共计1650元)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桑葚酵素不发生实物交易,仅在平台进行虚拟交易。投资参与人购买桑葚酵素后7天内不能在平台出售(锁仓期),7日后方可以1800元价格将11份桑葚酵素在平台卖出,收益150元。会员每收益达到900元,公司奖励一瓶桑葚酵素。公司发展下线的模式为:第一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下一层级(即第二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直推奖100元;第二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三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间推奖80元;第三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四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辅导奖,金额为下一层级收益的50%,以此类推。

投资参与人钱款流向:所有会员转入平台的资金均进入了江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959)、吴某某(在逃)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5825)等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银行账户。

截止2019年7月,经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共注册有会员ID114324个;平台结构总层级为83级;平台可用资金为19594.7869万元,入金总额为12782.9101万元,历史体现总额为7091.4783万元,提现中总额125.7945万元;买入总额为176649.8254万元;卖出总额为127138.14万元。

刘某某上级ID为110006;其对应在整个平台处于第3层,下线层级有81级,直接下线有4人,下线总人数为58414人;其可用资金为1811154.62元,入金总额为2元,历史体现为400元,体现中总额为0元,买入总额为31350元,卖出总额为30600元。

2019年3月,张某某从该公司转出462000元。

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3日,张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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