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执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8年6月14日被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5月22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合伙投资供砂石料生意并出具虚假计算单据,骗取被害人某某先后六次在菏泽府东街处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共23万元至张某某;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府东街处,隐瞒离婚事实并向被害人某某提供无效的结婚证和无处分权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再次骗取被害人某某5.7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从初波所骗赃款28.76万元中的9600元用于支付其孩子抚养费、11950元偿还信用卡外,其余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殆尽。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携款3万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款已发还被害人。
二、包庇罪
2019年12月12日、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调查,仍与张某某串通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并伪造收到条一张,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某某的陈述;3.证人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收到条、牡丹晚报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刘某某前罪社区矫正材料、办案说明等;5.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五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25.7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在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并提供虚假书证包庇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系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玉玲
检察官助理:侯瑞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卷和证据272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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