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县**镇*****路****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村**栋***室。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通过小贷平台借款和信用卡透支,欠款无力偿还,遂虚构女性身份,以“程某某”的名义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马某某聊天,以承诺与马某某谈恋爱结婚为幌子,向马某某借款30000元,并安排女友刘某某以“程某某”的身份与马某某见面。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冒充女性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积极配合。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3日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公寓分两次向张某某转款30000元,张某某将钱用于信用卡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娟
检察官助理:杨瑞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张某某电话:1885609****、刘某某电话:1386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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