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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队**队**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经密谋后,在明知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其减免“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取回“小汽车号牌指标”。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代办费名义,通过收取现金、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共24000元。期间为应付被害人的催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共同伪造了人民法院的《结清证明书》通过微信照片发送给被害人,从而达到继续隐瞒、欺骗的目的。骗得被害人款项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550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人民币13450元,均用于个人挥霍花光。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手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4.依法扣押的白色OPPO R9S手机1部、白色iPhone8手机1部,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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