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月3日、2013年11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罚款,因赌博,于2017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租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待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仍帮助提供网络设备、电话卡供诈骗使用。2020年5月,张某某从QQ昵称为“***”的人处购买了20台络漫宝设备,另外还从他人处购买了多张电话卡。5月5日晚、6日凌晨,张某某、刘某某在张某某位于娄星区一大桥附近的家中将购买的电话卡插到络漫宝设备上,测试电话卡是否能够使用,并调试插了电话卡络漫宝设备是否能连上网络拨打电话。5月7日、8日,张某某、刘某某驾驶贵******起亚小车一起将调试好的10台络漫宝设备和电话卡带至湘乡市**镇、宁乡市**镇移动,张某某、刘某某将插上电话卡的络漫宝设备开机,供李某某利用互联网通过该络漫宝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使用。经查明,2020年5月7日,李某某通过张某某、刘某某所提供的该络漫宝设备上所使用的1520036****的电话卡拨打了被害人黄某某电话,通过冒充京东客服以退款为由骗取了黄某某人民币13184.73元。
2020年5月8日,民警在娄底市一大桥附近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6月22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取得了黄某某对张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络漫宝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QQ聊天、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辨认、搜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系从犯;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刘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碟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