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准格尔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2017年10月3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准格尔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2017年10月3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3日、2018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某因工程发生纠纷,刘某某对杨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杨某某通过短信聊天,刘某某与张某某便产生了报复陷害杨某某的念头,预谋让张某某引诱杨某某至宾馆,制造张某某被强奸的假象,进而陷害杨某某,2017年10月29日晚上,张某某和杨某某通过短信约定第二天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见面,次日12时许,张某某主动联系到杨某某,后二人在薛家湾镇阿尔卑斯餐厅吃饭喝酒,饭后杨某某和张某某乘坐出租车到热带雨林宾馆325房间内休息,二人进入房间后,张某某趁杨某某洗澡之际,按照事先与刘某某的预谋,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给刘某某通知了房间号,并将房卡从门缝塞出房门,当日14时21分,刘某某独自一个人进入热带雨林酒店,用该房间门口的房卡打开房间门,以杨某某强奸其妻子张某某为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欲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岚
检察员:冯艳霞
附: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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