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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2********,汉族,小学,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现暂住渑池县********,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前提下,违反规定用运送建筑材料的升降机将被害人刘某甲送至10楼,刘某甲将推车放置在升降机上,为方便联系,让张某某去取对讲机,当张某某取对讲机回来后,发现刘某甲已坠楼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躯干部及双下肢损伤死亡。2019年9月2日经渑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某某在未取得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前提下,违规操作物料提升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刘某某,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村乡鱼池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对长期存在的特种设备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未有效履行其现场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渑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的通知、证明等;2.证人王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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