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因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起,福建人“阿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和物流网络销售假冒卷烟。“阿某某”利用广东省佛山市**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快递网点和业务,收购上述人员提供的快递单,粘贴到伪劣卷烟快递包裹上,将包裹运到佛山市南海区*甲镇、*乙镇的物流点,交由王某某等人投入物流网络寄送给客户。刘某某、张某某明知上述人员通过快递业务销售卷烟,为赚取佣金牟利,仍参与其中:
1.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甲镇的**快递物流点,寄送卷烟包裹,被**公司截获,**公司撤销了刘某某物流点发单资格。
2.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自己与张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号,继续寄送卷烟包裹,赚取佣金牟利。截至2018年5月8日,**公司截获刘某某、张某某寄送的卷烟4批共541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84550元。
3.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密谋,利用张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号,寄送卷烟包裹牟利。2018年6月22日,民警及烟草局工作人员查获王某某在南海区**镇**村**巷**号、**村**号**房、该处**房、粤A1****号别克汽车等存放卷烟包裹的仓库和位置,查获卷烟4批1537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2296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刘某某属情节严重,张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尚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款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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