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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亢某某(已死亡)结伙在新沂市**镇**村南头空地、**镇**村砖厂西北侧一住宅门前等处摆设桌椅板凳,雇佣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并组织刘某乙、王某某、朱某某、荣某某等人以“开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与亢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10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朱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及亢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及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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