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公安分局逮捕。
刘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三人在本市城关区**乡**组**号门面的门口使用卡钳剪断锁链后盗窃了一辆蓝色丰收牌电动车,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的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估价为1000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三册、一证通三本、光盘四张、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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