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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甲等5人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小贷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社,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4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甘州区滨河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有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甘州区**镇**村**社**号,因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男性,19**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甘州区南二环路****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号,现住甘州区**镇****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五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害人尤某某向****集团下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后因被害人尤某某无力偿还本息,2016年6月28日,时任****小额贷款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为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何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在**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内及尤某某的家中对被害人尤某某进行看管,时间长达60余小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人持PVC管对被害人尤某某实施辱骂、殴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五人的供述;

2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借款协议、被害人伤势照片等书证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刘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甲、刘某乙、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刘某乙、王某甲三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甘州区**路**小区**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何某甲现被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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