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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甲等7人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1********,彝族,中专文化网络主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区安置点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9********,汉族,大专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谢某某、鄢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张某乙(女)、谭某某(女,16岁)在垫江县工农北路花漾小酒馆吃饭,期间张某甲与张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6月10日凌晨,一行人吃完饭后到垫江县城铁索桥附近的欢乐时光KTV唱歌,期间张某甲又与谭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乙、谭某某离开KTV到垫江县白银路银岛烤鱼与被告人谢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刘某丙(女,15岁)一起吃饭,在此过程中谭某某和张某甲通过微信相互提劲并约定在欢乐时光KTV楼下见面打架解决。

被告人张某甲将此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后,提议随身携带啤酒瓶,并与刘某甲各携带一啤酒瓶同刘某乙、卢某某到达欢乐时光KTV楼下铁索桥处。谭某某将此告知被告人谢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刘某丙后,谢某某邀约陈某某(16岁)、刘某丙邀约江某某共同前往前述约定地点。张某甲、刘某乙先与谭某某、刘某丙、张某乙见面交涉,期间刘某丙发现张某甲身上有啤酒瓶遂拿出摔到地上,谭某某见状对张某甲拳打脚踢,此时谢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卢某某均上前继续口头交涉。后因刘某乙搂了张某乙一下,谢某某上前质问并推搡刘某乙,双方推搡过程中鄢某某朝刘某乙面部一拳致其倒地,刘某甲见状用啤酒瓶砸伤鄢某某头部,卢某某、张某甲也跟着刘某甲围殴鄢某某,谢某某、陈某某一起与刘某乙进行打斗,黄某某也与张某甲相互斗殴。随后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离开现场,鄢某某报警。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甲、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7月13日,被告人鄢某某主动投案;7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7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共同赔偿被告人鄢某某人民币11万元,七名被告人之间相互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鄢某某及同案犯谭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临床)[2020]81号、82号、83号、8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谢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多人纠集在一起,相互殴打对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应当加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七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赔偿被告人鄢某某的损失,七名被告人之间相互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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