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初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吉林省白城市镇莱县一工地打工时摔伤住院治疗,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初某某谎称是在自家稻田地干活时摔伤的,于2015年7月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14984.01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苏某某、侯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初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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