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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劳某某等偷越国(边)境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文名**,自报),男,1992年**月**日生,国籍不明,侬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称住越南谅山省文关县**乡**村,在高埗镇上***玩具厂工作。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某某。

被告人劳某某(外文名L**,自报),男,1997年**月**日生,国籍不明,侬族,文化程度小学,自称住越南谅山省文关县**乡**村,在高埗镇上江**玩具厂工作。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外文名T**,自报),男,1985年**月**日生,国籍不明,侬族,文化程度文盲,自称住越南谅山省文关县**乡**村,在高埗镇上江**玩具厂工作。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某某。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4日11时,公安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高镇上江城村江城东路2号二楼无名工厂例行检查时公安机关在发现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等人非法入境并就业,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张某某三人于2018年4月份的一天结伙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峙马口岸偷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边境,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高镇上江城村江城东路2号二楼无名工厂务工, 2018年5月14日10时某某,公安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高镇上江城村江城东路2号二楼无名工厂将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无视中国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L**)、陈某某(T**)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某某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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