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劳某某非法狩猎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逮捕;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里**,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逮捕;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身份未明)相约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水库附近狩猎青蛙和小鸟。三人狩猎时,各自头戴照明灯探照树上的小鸟,发现小鸟后,劳某某负责拿不锈钢质弹弓打鸟,“**”负责拿棍子打鸟,张某某负责拿红色塑料袋子装鸟。23时许,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三人有非法狩猎的嫌疑并开车追赶,最终抓获张某某、劳某某,“**”趁机逃跑,并缴获7只野生小鸟死体(4只“红屁股”鸟,3只“青珠仔”鸟),3盏头戴照明灯,一把不锈钢制弹弓及钢珠若干,气枪子弹两粒。

经鉴定,“红屁股”鸟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白喉红臀鹎,“青珠仔”鸟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暗绿绣眼鸟。上述每只小鸟价值300元,共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和禁用的工具狩猎我国“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鸟类7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的情节,并且有前科,建议判处张某某非法狩猎罪,5个月拘役;被告人劳某某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劳某某非法狩猎罪,4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劳某某均已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分别是1353111****和1359009****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