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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华某某等三人赌博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西安市周至县**镇**村七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5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14万元,组织赵某某、某某丙、党某某等多人,分别多次在楼观镇焦镇村十八组任某某家、楼观镇大玉村张某某家、夏某某家使用自动麻将机“推对子”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1.5万元,赌资合计4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赵某某、某某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魏某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聚众赌博、抽头渔利31.5万元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安天旭

2015年1月5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账册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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