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路**村**室。2017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建瓯市**镇**村**号,现住建瓯市**镇**村**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卓某某为牟利,合谋共同出资在建瓯市**镇**村**自然村搭建炼铝加工点进行炼铝,被告人张某某占股85%,被告人卓某某占股15%。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省**市购买废旧电子元器件电容,运回其炼铝加工点内,雇佣工人进行炼铝,并将炼制的20吨成品铝锭出售。2019年6月4日,该炼铝加工点被建瓯市环保部门查获,现场扣押的废旧电子元器件重量为45.33吨。经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炼铝加工点所使用的原料为废旧电子元器件电容,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危险废物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旧电容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卓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震忠
检察官助理:郭芷艺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2861****;
被告人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5066****;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及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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