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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南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南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南某驾驶甘J**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定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km+258m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追尾碰撞,致拖拉机失控驶出路外,蒋某摔落致路左,后被告人张某某沿该路段相向驾驶甘A**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将蒋某碾压,造成交通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致蒋某当场死亡。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系两次交通事故共同作用致死。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南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经传唤于当天主动到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南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报案,配合处警民警调查勘验现场,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避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南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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