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12月l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办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及张某乙(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通过使用假币调包赌资的方式在南宁市武鸣城区下注六合彩赌博,实施诈骗、盗窃。
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及张某乙事先准备好两个一样的密码黑色钱夹,其中一个装真币,一个装红纸。当日20时30分,三人来到石某某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永宁路**理发店,以下注六合彩“特码”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下注32000元现金,三人趁被害人不注意,用装有红纸的钱夹与装有32000元现金的钱夹进行调包。当晚三人中奖64000元,以中奖为由取回装有红纸的钱夹,扣除本金三人获利32000元。
2.201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及张某乙再次找到石某某下注40000元的六合彩“特码”,三人使用同样的手法趁石某某不注意,用装有红纸的钱夹与装有40000元现金的钱夹进行调包,将40000元赌资盗走。当晚三人未中奖后逃离,致使石某某被迫向上家垫付赌资36000元。
3.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及张某乙来到南宁市武鸣区江滨一支路**按摩店,以下注六合彩“特码”为由向姜某某下注40000元现金,三人使用同样的手法趁姜某某不注意,用装有红纸的钱夹与装有40000元现金的钱夹进行调包,将40000元赌资盗走。当晚三人未中奖后逃离,致使姜某某被迫向上家垫付赌资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姜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富足人生按摩店内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杨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三万五千元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