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1********,户籍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号车库,个体工商户。2012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0********,户籍地及家庭住址甘肃省瓜州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号,系瓜州县**职工(公务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223231996********,户籍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5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卢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14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1、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从“青岛**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瓜州县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测控终端设备安装工程。2018年4月,为了施工时将旧的机井计量设备上的剩余水方数转移到新的计量设备,“青岛**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姜某某经过水务局和发包方甘肃大**水利水电公司的同意为张某甲配备了移动手持终端授水机。后张某甲在使用该手持终端授水机过程中,秘密盗取机井控制器中的水方私自给农户出售并获利。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14日张某甲使用手持移动终端授水机非法充值记录123条,非法充值11388344方水,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损失125583.44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知道张某甲非法给农户的机井用户充值水方并收钱的事后,便与张某甲预谋利用张某甲手中的移动终端授水机向农户非法充值共同谋利。后卢某某利用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瓜州县水务局有2018年度剩余水方为由,向农户推销平价水(1分钱/方),卢某某从农户处收来机井的用户卡,让张某甲使用移动手持终端授水机给机井的用户卡充值水方数,卢某某再将张某甲充值了水方的机井用户卡交还给农户,按照1分钱/方左右的价格从农户处收钱。经查明卢某某共联系11名农户的19张机井用户卡,让张某甲使用手持终端授水机充值1140000方水,向他人赠送100000方水,获利19900元钱,二人分赃。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损失124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因工作原因不方便找农户推销充值水方,其找到被告人刘某甲让刘某甲帮忙向农户推销平价水。后卢某某、刘某甲收取4名农户15张水卡(包括重复充值的机井用户卡),通过张某甲手持移动终端授水机共充值1180000水方数,获利11500元钱,三人进行分赃。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损失11800元。
4、后因三人分赃不均,刘某甲独自一人从7名农户手中找来20张机井卡,直接找张某甲使用手持移动终端授水机给机井用户卡共充值805000水方数,赠送10000方水,获利7700元钱,二人分赃。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损失8150元。
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张某甲手中的手持移动终端授水机,私自向农户出售水方,造成国家水资源损失。其中张某甲涉案金额157933.44元,卢某某涉案金额24200元;刘某甲涉案金额19950元。
二、卢某某、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从“嘉峪关**汽车租赁行”租赁白色(甘F-M****)汉兰达越野车一辆(2018年11月22日租赁期限届满)。2018年9月1日,卢某某因没钱偿还债务,与刘某甲商议向瓜州县“**精品二手车”老板王某某借款。二人从网上购买了假的白色汉兰达越野车(甘F-M****)的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及车主“闫某某”的假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并以“闫某某”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售车协议》。同时卢某某还向王某某提供了自己的工资证明,向王某某借款7万元。后刘某甲向王某某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卢某某作为担任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某以现金方式给刘某甲给付3万元,通过自己的微信和其妻子的银行卡同刘某甲转款4万元,刘某甲以现金和转款的方式给卢某某给付6万元。2019年11月份,“嘉峪关**汽车租赁行”通过车载GPS系统在王某某处找到卢某某租赁的白色(甘F-M****)汉兰达越野车,将该车收回。同时卢某某家人向王某某偿还6万元借款。
一、认定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三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三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3)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三被告人的微信转帐记录及与农户的微信转帐记录,证明三被告人私自向农户卖水获利的事实;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测控终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证明张某甲承包青岛**水利公司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测控终端设备安装工程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某、姜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承包青岛**水利公司工程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测控终端设备安装工程的事实;(2)证人张某乙、俞某某、霍某某等农户的证言,证实三被告人给他们卖水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刘某乙的供述,证明三人利用张某甲手持终端授水机向农户卖水的事实;
5、鉴定意见书,经青岛**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对从张某甲处扣押的移动手持终端授水机进行充值记录提取,从该手持授水机内提取出了张某甲非法出售水方的数额的事实;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部分农户辨认,向他们出售水方的是三被告人的事实。
二、认定卢某某、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某处调取的假的车辆登记证一本;
2、书证: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卢某某、刘某甲网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二人在网上联系购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的事实;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售车合同》,证明刘某甲以“闫某某”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闫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闫某某真实身份证,证明卢某某、刘某甲向王某某提供的“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假身份证的事实;
(4)车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62001484****”的车辆登记证为假证的事实;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卢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某租赁的白色(甘F-M****)汉兰达越野车系自己的车的事实;
4、被告人卢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二人在网上购买假车辆登记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刘某甲违法国家对公文、证件的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人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岩
2019年12月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在瓜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换押证三份;
5、光盘四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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