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在鹿寨县**镇**村**屯**洞山上堆放有他人已砍好截成长约2米的杉树原木,于是欲盗窃拉去卖。张某某联系好被告人卢某某开后推车去盗窃杉木。2020年6月14日,卢某某驾驶自己的后推车与张某某到**村**屯**洞山上盗窃邓某某的杉木原木一车(7.38立方米,价值人币3885元),将杉木拉至**村**屯存放;同月16日,卢某某再次驾驶自己的后推车与张某某到上述地点盗得杉木原木半车(5.214立方米,价值人币2763元),卢某某驾车拉杉木到山底时被邓某某等人抓获。鹿寨县公安局寨沙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后将卢某某、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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