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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村**坊**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李某某、连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连某某、危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03月应一叫“啊胖”的人邀约到缅甸工作,在他人安排、运送偷越国境至缅甸。到了缅甸后,被告人张某某、连某某、危某某、李某某商量一起回国,四被告人在缅甸带路人偷渡费用后,于2020年06月16日经他人运送偷越中缅国境入境到中国沧源,当日20时许,在沧源勐董镇**村**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四被告人在民警盘问过程中交待了自己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书证;2.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抓获地点、现场辩认笔录、照片,偷渡地点、现场辩认笔录、照片;5.活动轨迹、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像光盘等电子数据资料;6.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连某某、危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连某某、危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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