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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可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7********,汉族,务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可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务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犯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可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谷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县**镇***街王某某茶馆打麻将,因打牌输钱,即迁怒站在身后与他人交谈的方某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张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老表廖某某并让其喊可某过来。22时许,廖某某开车带被告人可某及刘某某到茶馆,下车时可某拿根棒球棍,张某某等人将方某某从茶馆带到门口,指着方说“你不是要搞我吗”?后二人厮打,可某见状用携带的棒球棍打方某某,被他人拉开。张某某从可某手中拿过棒球棍和可某一起追撵方某某,张撵上后将方踹倒在地,用棒球棍朝方某某身上连打数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方某某左胸第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8日,可某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可某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杨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补充材料1份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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