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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19年3月4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4月16日本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4月20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叶某培,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0********,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庄**村**路**号。2019年3月4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4月16日本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4月20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叶某义,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2019年3月4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4月16日本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4月20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三人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从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弄喊二村民小组非法出入境便道出境至缅甸。同日17时许,三人从同一地点非法入境至中国时,被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兰婷

助理检察员:沈良浩

书 记 员:周雪雅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叶某培、叶某义现取保候审。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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