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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5许,顺昌县**镇道**举行第**届村民委员会第二轮换届选举,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窜至**村部选举现场,扰乱选举秩序,阻扰村民选举。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造谣选举不公平,在投票间拍打选举办公桌凳、抢选票、大声吵闹,阻挠村民选举投票。被告人叶某某在张某某吵闹期间,帮衬起哄、抢选票,造成选票损毁一张,选票箱损毁一个。因张某某、叶某某的行为,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现场滞留选民100多人,选举被迫中断。**派出所随即向上级请求增派警力,后30余名增援警力到达现场维护秩序,选举方恢复正常。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据、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执法仪录像、**村部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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