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侯某某的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5日,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借给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打了300000元的借条,当日侯某某即归还张某某100000元。后又陆续通过李某某归还张某某、叶某某45000元,侯某某再无能力还款。2018年8月7日,张某某、叶某某遂共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侯某某归还300000元。法院以涉嫌套路贷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经二审法院维持。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诈骗侯某某145000元,但未得逞。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栖霞区合村班375号金盛百货迈皋桥广场二楼四海艺家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借条、收条、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张某某1538094****、叶某某1351250****;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3.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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