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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小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司职员,现在株洲一公司从事水电维修、食堂采购事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镇**村**号,现住址:株洲荷塘区**路**栋**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大叶”,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浙江省**市**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两人共谋一起来到茶陵,筹办制造假烟的厂子,,叶某某以月工资3500元聘请了江某某过来帮忙。叶某某通过房产中介联系到**“**花炮厂”老板黄某某,经多次协商,双方叶某某与黄某某谈妥了厂房租赁事宜并于,2019年9月28日,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租房合同。2019年10月3日,张某某筹集到资金后,通过手机银行从其账号农商银行62173610990********账号转账20万元给了叶某某用于购买制烟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老陈”,谈妥由“老陈”提供一套18万元的制烟机械设备给叶某某。随后“老陈”用专车运送过来一套制烟机械设备,叶某某预付了3.5万元货款,其余设备款。安装调试好后付清。,“老陈”先后带过来两名专业人员调试机器设备,期间叶某某联系购买了烟丝、滤嘴棒等卷烟制品原材料、一台发电机、三辆货车等,进行了试生产,至2019年12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审查,叶某某、张某某购买的一套制烟机械设备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其购买价格为18万元。经鉴定,扣押叶某某、张某某的烟丝、滤嘴棒价格为42689.58元。综上,叶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22268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烟草专用机械、发电机、烟丝、滤嘴棒、小货车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转让协议、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登记栏、租房合同书、发电机托运凭证、叶某某记账明细、户籍证明、张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黄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谷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未经许可非法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烟丝、滤嘴棒,进行了试生产,试图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都是股东,两人起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查获的暂存于茶陵县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用机械以及卷烟纸、滤嘴棒、烟丝等原材料,应依法予以没收,建议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茶陵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小货车(车牌号为湘******)、发电机等,系供张某某、叶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刚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现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方式为1397537****,叶某某联系方式为1387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检察内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苹果手机1台、华为荣耀手机1台、诺基亚手机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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