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9********,汉族,初中肄业,焦作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园**号楼**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秦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秦某某打电话约刘某某来“一两心情”饭店说事,刘某某带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一同前往,司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无故对秦文利进行殴打,致秦某某胸部外伤、双侧肋骨骨折。经鉴定,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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