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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司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报司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在“小可爱”(原名“卡哇伊”)平台上,使用昵称“蜜多多”开设直播间,吸引多名网民进入观看淫秽表演,并收取虚拟礼物按照相应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经鉴定,两名被告人直播的4段视频均属淫秽表演。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下午,其在本市长宁区双流路31号的天瑞大厦用手机登录“小可爱”平台后发现该平台为“黄播”平台,遂报警。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处扣押涉案自慰棒、振动棒、单反相机、电脑硬盘、三部手机等作案工具。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工作情况、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主播“蜜多多”(ID号:3036186)在直播间的4段视频均为向多名观众进行的淫秽表演。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的到案及临时寄押情况。

5.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5月起,两人在“小可爱”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公开自主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赠送虚拟礼物后拉入指定直播QQ群,在群内发布平台虚拟房间密码,观众即可进入其开设的直播间观看淫秽表演。通过将直播收取到的虚拟礼物对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大约1万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晓

检察官助理:曹康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7772168919、1572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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