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吉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路**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路**小区**号**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保证金”、“家访费”、“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假的资金给付证据”,以占有他人财物。

1、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以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冀某某签订了6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4200元,冀某某后还款6000元,并额外支付“考察费”300元,抵押给张某某、吉某某的苹果6手机及笔记本电脑未归还。

2017年3月8日、3月13日张某某、吉某某又与被害人冀某某分别签订了15000元的两份借款合同,两次借款实际到手共计20000元,冀某某将貂皮大衣抵押给二人。2017年4月11日,在上两笔借款未能归还的情况下,冀某某被迫将其名下的宝马牌X1汽车抵押给张某某、吉某某,并与之签订了金额为100000元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及借条,当日分三次收到吉某某转款合计63600元,在冀某某未还款后张某某将该车以82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3300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大厦”与杨某某签订了金额为50000元的借款合同,以“利息、保证金”为名分别扣除10000元、5000元后,实际到手35000元,杨某某后还款45000元并额外支付“家访费”5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大厦”与樊某某签订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合同,以“利息、保证金、家访费”为名分别扣除2000元、1000元、400元后,实际到手6600元,樊某某后还款9000元。2017年12月,张某某又与樊某某签订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合同,以“利息、保证金、家访费”为名分别扣除2000元、1000元、300元后,实际到手6700元,樊某某后还款9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大厦”,先后与任某某签订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以“利息、保证金”为名分别扣除4000元、2000元后,实际到手14000元,并额外支付“家访费”500元,任某某后还款18000元。之后张某某又与任某某签订了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以同样名目扣除费用后,实际到手13100元,任某某后还款7000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大厦”向仵某某多次放贷,以“利息、违约金、家访费”为名共骗取仵某某154400元;仵某某后将其名下宝马523轿车及家中的黄金首饰抵押至张某某处共借款196030元。

3、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冀某某借款后,因冀某某未能按时还款,王某某等人以上门不走、随意拿取东西的方式催收债务,获利5500余元。

4、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以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冀某某第一次签订了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冀某某实际到手13500元,后还款22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第二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与冀某某签订金额为8000元的借款合同,冀某某实际到手4500元,在冀某某不能还款后,崔某某与李某某上门以在冀某某家门墙上写字的方式催收该笔借款。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5100元,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崔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3500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冀某某、杨某某、樊某某、任某某、仵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冀某某借条,银行账户流水,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保证金”、“家访费”、“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冀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假的资金给付证据”,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崔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