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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向某某滥伐林木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向某某合伙以人民币20500元的价格向鹿寨县**镇**村**屯村民韦某某购买了其种植在**屯**岭、**岭的尾叶按林木。2018年9月24日至28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某、向某某雇请民工到**岭、**岭砍伐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岭、**岭滥伐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47.73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佳宁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张科,男性,1978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112705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黄冕镇山脚村古要屯1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思标,男性,1971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1019053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六水屯4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科、向思标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科与向思标合伙以人民币20500元的价格向鹿寨县黄冕镇改江村板下屯村民韦帮相购买了其种植在板下屯古登岭、对门岭的尾叶按林木。2018年9月24日至28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科、向思标雇请民工到古登岭、对门岭砍伐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古登岭、对门岭滥伐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47.73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向思标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佳宁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科、向思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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