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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扬新,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向金强,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2000年8月1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村委会**村,盗窃该村被害人叶某甲开活鸡10只(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被害人叶某乙活鸡8只(鉴定价值人民币704元)。

  2.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村委会**村,盗窃该村被害人杜某某活鸡27只、活鸭5只(鉴定价值人民币3126元)。

  3.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村委会**村,盗窃该村被害人曾某某活鸡30只(鉴定价值人民币2950元)。

    4.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先后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村委会**村、**村委会**村、**村,盗窃被害人黄某甲活鸡11只(鉴定价值人民币710元)、陈某某活鸡13只(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欧某某活鸡7只(鉴定价值人民币434元)。后两人在逃离途中,所盗鸡只被当地村民截获。

    5.2019年10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两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村委会**村,盗窃该村被害人冯某某活鸡11只,价值约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欧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冯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乙证言;

4.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扬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在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日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扬新、向金强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散页9页。

3.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清单)暂存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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