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7********,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是曹县**镇**庄**村**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2月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20年5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是曹县**镇**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和孙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租赁汽车抵押给他人换取资金用于赌博,赢钱再把抵押车赎回,由孙某某找租赁公司租车,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借租车需要的资金,被告人吴某某出面将租赁的汽车抵押给他人。2020年4月10日,孙某某向淄博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被告人吴某某为担保人。租赁车到手后,三人伪造了以被告人吴某某为车主的行车证,同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孙某某出面将车抵押给曹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赵某某,因先扣除了人民币5千元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和孙某某实得人民币4.5万元,部分钱财用于赌博输掉。同月17日淄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根据车辆定位系统找到涉案帕萨特轿车,发现该车被抵押,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将车辆追回。经鉴定,该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2.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还给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对涉案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退赃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壮
检察官助理马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证据一册帮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