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包工头,户籍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庄**村**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街村**街**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海宁路1322弄1-34号工地集装箱棋牌室内开设“牛牛”赌博。由张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共同管理该棋牌室,并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抽水。直至案发,收取违法所得近人民币1万元,由两人平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不认可。
2018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等20名赌客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吴某某在集装箱棋牌室内的具体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或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的棋牌室内查获并扣押赌博工具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赌客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该棋牌室的“牛牛”赌局中抽水近1万元,获利与张某某平分。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供述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事实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李菁蓉
2020年4月17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方式:张某某:1338158****;吴某某:175021****。
2.案卷材料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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