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河间市**中队北侧租赁李某甲闲置的大院,在该院内安装储油罐等盗油设备,并连接至河石输油管线0号桩+150米被打孔处。后马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耿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原油,让三人负责看门、装油。8月下旬一天,张某某、马某某、耿某某盗窃原油两车,每车三十吨,价值228214元;2019年8月24日晚,张某某、吴某某伙同马某某盗窃原油一车,三十吨,价值114107元,在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查获用于拉原油的伪装货车一辆,储油罐两个,被盗原油37.8吨,价值143775元。

二、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乙、裴某某、王某某、李某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雇佣,在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办事处前瓦村西侧、327国道路南侧停车场院内,盗窃中国石化鲁宛输油管理处管道内成品油时被抓获,现场发现存放成品油的油囊一个,内有混合油40.395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沧州输油处河间输油站原油价格证明、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及同案犯马某某、耿某某、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