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苗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逮捕,同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派遣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黎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至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重庆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将大门前路边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南岸区二塘路79号附106号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后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以下币同)。
2019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与黎某某、黄某某至南岸区学府雅居B栋,将十二层至负一层的电井内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销赃后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188元。
2019年10月13日、15日,周某某与该公司员工廖某某(另案处理)至南岸区今宏佳苑小区,将小区外堡坎至坡下电线杆之间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分两次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共计销赃2320元,二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3920元。
2019年10月30日,张某某、周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至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号居民楼,将居民楼附近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2310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3490元。
2019年11月13日,张某某、周某某和黎某某至南岸区今宏佳苑小区,将小区外路边电线杆上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2286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3045元。
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至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31幢居民楼,将居民楼附近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3430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4785元。
2019年11月22日,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至巴南区渝南大道44号居民楼,将居民楼附近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3739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5300元。
2019年11月30日,张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至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4号居民楼,将门前两根电线杆之间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4600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8081元。
2019年12月1日,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至巴南区马王坪正街25号居民楼,将居民楼间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分两次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共计销赃7770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9926元。
2019年12月6日,周某某与黎某某、黄某某至巴南区渝南大道44号3号居民楼,将居民楼附近中国联通公司的铜芯通讯电缆线盗割后,运至冯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975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张某某、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9日,四名被告人与涉案的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共同退赔4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罗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单位监理叶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丈量、清点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晓晴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退赔款42560元现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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