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镇**村**组,现住云梦县**镇**,云梦**酒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8********,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镇**路**号,现住云梦县**镇**,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卢某某(另案处理)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成立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推销大米、食用油、人参酒等商品为名,以“见点分润、循环排队”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高价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群组资格参与群组排队。每个群组最高可达4层,当一局4层满85人时,**一个**(即群主)可以得到74000元的奖励并自动出局,扣除4888元再入会的会费后再次入会重新排队,进入新的循环。而第二层的4个人就裂变成4个新的局,这四个人也分别成为新的群主,这样无限裂变。**每介绍一名新**可以得到500元推介奖,**以本人在群组的排队作为发放排队奖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款。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在孝感地区的代理,帮助**公司宣传,发展了人员加入该公司,每发展成功一名人员张某某获得200-300元代理费(至今未实际获得)。被告人吴某某从中帮忙,主要负责收钱并交至**公司。张某某宣传发展的人员的4888元费用由**直接交至**公司或由张某某收取交**公司,**排队由**公司安排,商品、奖金由**公司发放。张某某、吴某某直接间接发展在**公司注册登记的人员达122人,排队达到3层,收取并上交给**公司594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人员情况说明、**公司的工商登记、收据、油卡发放明细表、群主签到统计表、代理协议、发放粮油米酒购销合同、相关宣传资料公司管理制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黄某某、汪某某、郭某某、方某某、范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在孝感地区的代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张某某的代理下主要负责财务工作,二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伟 饶猛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卢某某案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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