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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新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娜”,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村**屯派出所。2019年11月7日因涉贩卖毒品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分局**街派出所。200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案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2月3日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镇**号楼**单元**楼中,户籍所在地:新林区**镇站前派出所。2015年9月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因突发疾病,我院于2020年3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77********,汉族,初中文化,**局管护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镇**街,户籍所在地:新林区**镇派出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自2019年6月以来先后五次将毒品贩卖给新林区居民赵某某、刘某某、赫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2.9g,并收取钱款6700元。

2、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他人处购买冰毒后从中克扣然后倒卖给张某某0.8克冰毒并从中渔利从贩卖张某某冰毒中获利0.2克冰毒和760元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赫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5、新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吸食毒品并于2019年9月27日联系刘某某、赫某某、赵某某等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张某某的“鸿运当头”微信中转账1000元钱后驾车(黑P7***7)到塔河县温州**附近从张某某手中取走0.7克冰毒,在新林区**镇附近路边在车中容留刘某某、赫某某、赵某某等三人将冰毒吸食完。

2、被告人孙某某为达到免费吸食冰毒同时挣取出租车费的目的,孙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21日在从塔河返回新林的途中在其车内(蓝色出租车,车牌黑PB***5)容留**镇居民刘某某、赫某某、谭某某等人吸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

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赫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5、新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前后五次将毒品贩卖给赵某某、刘某某、赫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数量共计2.9克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他人处购买冰毒从中克扣然后倒卖给张某某0.8克冰毒并从中获利0.2克冰毒和760元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吸食毒品一次在车中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被告人孙某某为达到吸食毒品的目的两次在车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新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5月25日

附:

1.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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