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户籍所在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某收取徐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00元人民币后联系被告吴某某,二人在合浦县廉州镇“润丰花园”小区D栋一楼进行毒品交易。之后张某某在合浦县“昌和大酒店”后面将毒品贩卖给徐某某。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 吸毒人员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帮购买35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张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和安超市”门口收取梁某某毒资350元后又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合浦县“润丰花园”小区D栋一楼将350元现金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叫张某某到合浦县“香江建材市场”等待其交付毒品,张某某前往“香江建材市场”至“润丰花园”小区东门路口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04克。15时许, 吴某某在合浦县“明珠新城”小区内的顺丰快递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吴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3.证人徐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随案移送手机二台。
4.光盘二张。
5.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