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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盗窃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吴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未成年,另案)、牛某某(未成年,另案)、郑某某(未成年,另案)、姚某某(未成年,另案)等人经商量后决定一起到富宁县城盗窃摩托车。到富宁后由赵某甲、牛某某、郑某某到富宁县**镇**小区**栋楼下将停放在该处的吴某乙的一辆金灰色两轮踏板摩托车及农某某的一辆红黑色钱江牌男士两轮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几人又打电话让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将车辆一起骑回王某某家停放。后吴某乙的被盗摩托车被张某某和郑某某二人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广南县**镇**加油站斜对面的废旧回收站。农某某的被盗摩托车由赵某甲持有并使用,后因躲避交警巡查弃车逃跑被广南县公安局八宝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发现后暂扣。经鉴定,吴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454元人民币;农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532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27日凌晨,赵某甲、牛某某、姚某某在富宁县**镇**KTV后停车场旁职工宿舍门口处将黄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辆被盗摩托车被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经鉴定,黄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2618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牛某某、郑某某、姚某某到富宁县**镇**小区**期**栋楼下将赵某乙停放在楼梯口处的一辆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被盗车辆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因张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广南县公安局八宝交警中队民警暂扣。经鉴定,赵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722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牛某某、郑某某到富宁县**镇**小区**期**栋楼下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的一辆红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被盗车辆一直被牛某某持有使用。经鉴定,黄某乙的被盗摩托车价值5583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与赵某甲、牛某某、郑某某、彭某某(未成年,另案)等人到富宁县**镇**路**摩托车店门口将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被盗车辆被王某某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广南县**镇**街加油站斜对面废旧回收站的卢某某。经鉴定,夏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2863元人民币。

6.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甲、郑某某到富宁县**镇**小区路口**快递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盗车辆一直被被告人张某某持有使用。经鉴定,韦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2104元人民币。

7.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与赵某甲、牛某某、郑某某经商量后一起到富宁县城,后张某某、赵某甲、牛某某、郑某某到**警务站旁将被害人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赵某甲、牛某某和郑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广南县**镇**街加油站斜对面废旧回收站的卢某某。经鉴定,候某某的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462元人民币。

8.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甲、郑某某到富宁县**镇**路**储蓄对面**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因车辆无法搭线启动,被告人将该摩托车丢弃在富宁县**局旁路边。经鉴定,陆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1105元人民币。

9.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甲、郑某某到富宁县**镇**路转盘处将被害人赵某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在转移途中因车辆故障,将该盗窃所得三轮车丢弃在富宁县**路**搅拌站旁路段公路边。经鉴定,赵某丙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729元人民币。

10.2019年10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甲、娄某某、郑某某到富宁县**镇**街**号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被盗车辆由被告人赵某甲持有使用。经鉴定,罗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24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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