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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庄**号。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15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永城市****小区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永城市**区**路中段**大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2********,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生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生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份间,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各自或者共同驾驶轿车,选择在双向单车道且中间无隔离栏的道路上行驶的货车作为目标,通过在货车前方低速行驶,迫使后方货车从左侧变道超车,待货车超车后再次变道回原行驶道路时,采用不减速或稍加速的方式让自身车辆左侧后视镜等位置与货车右后侧车轮发生碰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货车驾驶员担心车辆保费上浮、急于送货尽快解决事故的心理,要求货车驾驶员赔偿的方式进行诈骗。具体分述如下:

一、张某甲、吴某甲共同作案

1.2019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1国道河南省永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1国道河南省永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800元。

3.2019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1国道河南省永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300元。

4.2019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1国道河南省永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1国道安徽省亳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苏C****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25省道河南省商丘至永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7.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104省道安徽省宣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600元。

8.2019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029省道安徽省枞阳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400元。

9.2019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101省道安徽省定远至肥东路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10.2019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104国道安徽省明光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200元。

11.2019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09省道安徽省明光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800元。

12.2019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29国道安徽省定远至肥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100元。

13.2019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29国道安徽省肥东至定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200元。

14.2019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15.2019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44省道江苏省宝应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16.2019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17.2019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07省道安徽省凤阳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18.2019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18国道安徽省池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19.2019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233省道江苏省兴化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D****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

20.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344国道江苏省宝应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300元。

21.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豫NF****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244省道宁夏自治区平罗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U****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1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46700元。

二、张某甲单独作案

1.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307省道安徽省凤阳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103省道安徽省枞阳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303省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4.2019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06国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E****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5.2019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11省道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境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200元。

6.2019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07省道安徽省凤阳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7.2019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安徽省309省道安徽省定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8.2019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309省道安徽省明光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9.2019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09省道安徽省明光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10.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19省道安徽省无为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800元。

11.2019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19省道安徽省无为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D****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300元。

12.2019年6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30国道安徽省铜陵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D****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13.2019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瑞轿车在安徽省329国道安徽省宣城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14.2019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06国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00元。

15.201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518国道山东省单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16.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06国道江西抚州南城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17.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06国道江西抚州南城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700元。

18.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325省道河南省永城至夏邑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700元。

19.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0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20.2019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浙B****黑色奥迪A4L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54700元。

3柳某某、张某甲共同作案

1.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05省道安徽省濉溪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1500元。

四、柳某某、张某甲、唐某某共同作案

1.2019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张某甲驾驶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L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5300元。

2.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张某甲驾驶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L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D****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02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15500元。

五、柳某某、唐某某共同作案

1.2019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8国道河南省驻马店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880元。

2.2019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9国道安徽省宣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

3.2019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3省道安徽省社旗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苏G****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

4.2019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L轿车在309省道安徽省定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5.2019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5省道河南省杞县至通许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L轿车在344国道江苏省宝应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L轿车在264省道江苏省高邮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1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24680元。

6柳某某、唐文风、李某某共同作案

1.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1省道宁夏自治区中宁县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44国道宁夏自治区红崖子头道墩路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800元。

3.2019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44国道宁夏自治区平罗县市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G****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8800元。

4.2019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07省道凤阳至明光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5.2019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3省道安徽青阳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G****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江西省丰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L****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19000元。

七、柳某某和李某某共同作案

1.2019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44国道宁夏自治区平罗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11国道安徽省亳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苏G****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11国道安徽省亳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4省道安徽省宣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安徽省蒙城县境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

6.2019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06国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E****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800元。

7.2019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06国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E****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8.2019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06国道安徽省宿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J****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9.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44国道宁夏自治区平罗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境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11.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09省道安徽省明光至定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400元。

12.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1省道安徽省凤阳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

13.2019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1省道安徽省定远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300元。

14.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19省道安徽省庐江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15.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1国道江西省庐江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R****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200元。

16.2019年6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3省道安徽省枞阳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17.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4省道安徽省宣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

18.2019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49省道河南省内乡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晋L****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

19.2019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8国道河南省新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20.2019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45国道安徽省方城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21.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18国道安徽省青阳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鲁Q****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4300元。

22.2019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325省道河南省禹州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H****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800元。

23.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109国道宁夏中卫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D****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2800元。

24.2019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奥迪A6L轿车在205省道河南虞城县段,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驾驶牌号为豫G****货车的被害人人民币800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71000元。

综上被告人柳某某共实施诈骗数额总计131680元,被告人张某甲共参与或实施诈骗数额总计118400元,被告人吴某甲共实施诈骗数额总计46700元,被告人唐某某共参与实施诈骗数额诈骗总计59180元。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2000元、3100元发还给被害人翟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账单记录、卡口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四被告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与张某甲、唐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吴某甲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柳某某、吴某甲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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