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8年4月12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至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楼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打巴掌等行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纠集被告人周某某至上述地点楼下,欲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报复。二被告从被告人张某某行李中取出两把杀猪刀(长50至60cm)并共同持刀至6楼棋牌室,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追砍被害人宋某某,致使其头部开放性损伤、右侧枕骨不全性骨折、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大鱼际肌损伤,被告人周某某见被害人宋某某面熟故未实施伤害。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某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驾车将二人作案刀具扔至本区大碶街道新路水库。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祺睿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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