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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4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0年刑满释放;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经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乡**村**组**号。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经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2人结伙窜至南充市顺庆区荆溪开往西山广场方向的11路公交车,互相遮挡掩护,对同车一乘客实施扒窃未遂后,2人在顺庆区万年西路口公交站下车后换乘顺庆区潆溪开往高坪城区的27路公交车,周某某负责遮挡掩护,张某某从同车乘客郑某某随身挎包内扒窃钱包一个,内有92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2人在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忘情水火锅店门口下车,并将920元赃款瓜分,每人分得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2019年10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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