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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1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1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和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驾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文某某放于该处的共价值人民币735.78元的工程物品一批,包括18个马达、2块角铁、1条卡尺、1台抽水水泵、2片风扇叶片、1个电源控制箱等,并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三轮车将上述被盗物品运回出租屋。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安某某驾驶电动车又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工地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56.05元的法兰暗杆开度闸阀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427.5元的铁质钢性防水套管25个、价值人民币144.83元的废斗车等废铁88.85公斤。后被告人周某某按照约定驾驶三轮车前来接应,并将上述被盗物品运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废品站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和安某某则返回出租屋,驾驶三轮车将第一次盗得的物品运至废品站与被告人周某某汇合。三人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两次被盗物品价值合共人民币1664元。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11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出租屋,联系电话188234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二份

4. 《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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